杭州市余杭区土木学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区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土木建筑 科学技术所涉及的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全过程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混凝土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 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 尚,自觉践行、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 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 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 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 是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钱江科 创园5号楼1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课题研讨,推广 和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信息,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加强同国内外 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二)技术咨询: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对专业领域内的问题进行咨询服 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接受科技项目 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三)技术培训:举办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积 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动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促进土木 建筑科技工作者业务水平提高。
(四)承接政府职能:积极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与土木建筑科技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科普公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开展多渠道、多形 式的科普宣传,提高广大建筑参与者的科学素养。承办符合办会宗旨的各项公 益活动。
(六)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积极发动广大会员撰写论文、科普作 品等。
(七)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运作经济实体。
(八)举荐人才:推荐、表彰、奖励和宣传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 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九)维护权益:密切联系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 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 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校建筑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 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 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
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
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 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 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 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